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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试点县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作者:本站     发布时间:2014-06-13     浏览:2860次
关于调整试点县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0-23

各市、县(区)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2012〕98号)和《关于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皖价医〔2012〕173号)精神,经省医改领导小组同意,现就调整试点县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通知如下:

一、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县级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提高诊察费(含挂号费)、护理费、手术费等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价格(具体见附件)。

(二)加强医用耗材价格监管。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规定执行,除项目规范的“除外内容”可以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耗材外,一律不得另外收取其他一次性医用耗材费用。可以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耗材费用,其价格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完善未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对此次未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各地以市为单位,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要求,将项目名称和编码、成本核算、调整幅度等集中上报省物价局、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予以完善。

二、确定医保支付比例

医保支付政策与医疗服务价格同步调整。西医诊察费医保支付每人次33元,中医辨证论证医保支付每人次38元,其余由个人支付。住院诊察费(住院中医辨证论治)、护理费、检查费、手术费等其他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按规定纳入医保政策报销范围。

三、几点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此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是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举措,涉及面广,调整项目多,时间要求紧。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准备工作,确保顺利实施。要加强政策宣传,公布咨询电话,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及时为群众答疑解惑。   

(二)加强医药价格监测。要建立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以药品实际进价为基价和调整的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为标准,加强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变化情况的监测。省物价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各地医药价格监测和医药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三)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各地要在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后,及时组织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药品零差率执行前后的医药价格变化情况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四)认真做好跟踪评估。各地要及时做好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政策跟踪调研反馈工作,实施政策评估,做到底数清,政策准,趋势明。于12月5日前将医药价格政策改革后的执行情况、出现问题以及完善意见,报省物价局、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本通知规定的价格为最高价格,各地可结合实际,在最高价格内制定实际执行价格。

本通知自2012年11月1日起在21个全国医改试点县县级公立医院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物价局、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附件: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表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卫生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年10月20日


 

相关附件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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